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

发布时间:2023-10-31 20:16:00
来源:原创
作者:摩熵小编
1
根据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)的有关规定,现对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予以公告,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。

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

(2016年第7号)

  根据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)的有关规定,现对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予以公告,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。

  1.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

  2.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(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)

  3.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

  4.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

  5.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

  6.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

  7.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
  8.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

  9.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含能材料测试评价中心

  10.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

  11.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

  附件:

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

  2016年11月14日